全校各单位:
现将国家汉办《关于推荐2009-2010学年度国家公派汉语教师的函》(汉办【2009】97号)转发给你们,请通知到有关教师,凡符合报名条件的均可报名,请按文件要求进行推荐,并于
3月9日
中午12点前报送国际交流处,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张远联系电话:3040139
国际交流处
二00九年三月五日
附件:
关于推荐2009-2010学年度国家公派汉语教师的函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教育部直属高校:
为做好2009-2010学年度国家公派汉语教师选拔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时间
2009
年2
月23
日
-
3
月15
日
。
二、推荐人选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热爱汉语国际推广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下,非英语语种岗位的教师年龄可放宽至58周岁(含)。
3、具有2年以上高校或中学教龄、从事对外汉语(专兼职)、中文、外语、教育等教学的在职教师及普通话测试员。有国外教学经历者优先考虑。
4、普通话须达到二级甲等以上(含)水平。
5、能较熟练地使用外语进行日常生活和工作交流。
6、身心健康,具有较好的适应能力和交际沟通能力。
7、符合国外教学岗位要求(见附件1)。
三、推荐选拔程序
1、报名程序
(1)网上填报申请。进入国家汉办官网,点击“公派教师报名”,填写相关信息。
(2)下载并填写《国家公派汉语教师申请表》(见附件2),报单位审批。进入路径:国家汉办官网,点击“公派教师报名”,填写相关信息。
-汉语教师- 国家公派汉语教师-相关下载-国家公派教师申请表。
注:填写有关材料应实事求是,内容真实。
2、填写志愿要求
(1)填报国外岗位志愿时,3个志愿中须分别填报不同国家的岗位。
(2)须注明是否服从调配,如不填写,则按服从调配对待。对填报二、三、四类国家(地区)或服从调配的教师适当放宽条件。
3、报送材料
(1)《国家公派汉语教师申请表》要求附报材料齐全,单位审批意见栏,须由主管校长签署意见和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省属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地方院校及中学的申请材料须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汇总后统一寄发;直属院校申请材料由学校汇总后直接寄发。
(3)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
2009年3月15日
(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4、初选
国家汉办将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择优推荐复试人选。复试通知将于
3月31日
前在国家汉办网站公告栏上公布。
5、复试
复试拟定于4月中旬举行。复试主要考核申请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外语水平、综合素质等。
6、录取
(1)录取通知拟定于5月中旬发至录取者所在工作单位。录取者在派出前须参加由国家汉办组织的出国前集训,集训时间另行通知。
(2)经推荐未被国外聘用或因客观原因未能派出者,将保留派出资格2年。
(3)已录取者不得无故放弃,否则将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
四、出国教师待遇
按照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教财[2005]16号)执行。
五、工作期限
国外任期一般为2学年或根据双边协议规定期限确定。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将此通知发至本省(市)所属学校、国家汉办汉语国际推广中小学基地。
上述事宜由国家汉办师资处负责解释,联系方式如下:
联 系 人:武超
传真:010-58595904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29号401室 国家汉办师资处
邮政编码:100088
附件:
1、 《2009-2010学年度国家公派汉语教师岗位需求表》
2、《国家公派汉语教师申请表》
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