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单位: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国家留学基金委关于2014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的通知》(教办外【2013】433号)精神,现将我校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选派计划
1. 选派类别与选派规模
博士研究生项目:攻读博士学位项目拟资助2500人。
2. 留学期限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留学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为准。
3. 选派专业领域
博士研究生项目选派领域重点支持《人才规划纲要》、《科技规划纲要》中确定的重点支持学科、前沿技术、基础研究、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领域。
4. 留学单位
留学人员应派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
二、资助形式
国家留学基金为留学人员提供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规定留学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专业和部分国家急需学科、专业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国家留学基金可提供学费资助。具体按照《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学费资助办法(试行)》执行。
三、申请条件
1. 申请人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以申请截止时间为准);
(3)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较强的学习、科研能力和交流能力,学习成绩优异,工作业绩突出;
(4)身心健康;
(5)外语水平符合条件(详见附件1);
(6)符合所申请奖学金项目的其他要求。
选派范围暂不包括:已获得博士学位人员、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且留学资格尚在有效期内的人员、擅自放弃国家公派留学资格人员、5年内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本科、硕士期间派出者除外)、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违约人员、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的人员、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人员。
2. 申请要求
(1)国内高校在读硕士生(包括应届硕士毕业生)、应届本科毕业生。在读硕士生应具备一定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应届本科毕业生应达到校内免试直升研究生水平。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攻读博士学位或硕博连读(仅针对应届本科毕业生)入学通知书(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
(2)国内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应具有硕士学位,在相应工作岗位取得较突出成绩、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申请时间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博士学位入学通知书(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
(3)申请学费资助者应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并在各方面突出表现;核心课程优秀;拟留学单位应为世界一流;国外导师应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水平,系所从事学科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力。
四、选派办法
1. 申请方式与学校审批
(1)教师报名:申请人提出个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毕业时间和来校工作时间、出国学习/研修目的及专业、拟出国类别、国家和期限,经所在单位研究同意、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14年3月21日上午12点前报送国际交流处。国际交流处审核汇总上报学校,学校研究批准后,通知申请人网上提交。国家公派留学信息管理系统开网时间为2014年3月20日-4月5日。
(2) 学生报名:申请人提出个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所在院系、所学专业、出国学习/研修目的及专业、拟出国类别、国家和期限,经所在院系研究同意,由所在院系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汇总后,统一由院系于2014年4月2日上午12点前报送国际交流处。国家公派留学信息管理系统(开网时间为2014年3月20日-4月5日。
2. 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一式2份(原件1份,复印件1份)及电子版,要求详见国家留学基金委网《2014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申请材料及说明(国内申请人用)》。申请材料请于2014年4月7日下午5点前报国际交流处,经国际交流处汇总、整理后统一上报河南省教育厅,教育厅不受理个人申请。
五、录取及派出管理
1. 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组织评审及录取工作。对申请学费资助人员将另行组织面试。
2. 录取结果于2014年5月公布。申请人可登陆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查询录取结果。录取通知将及时发放至受理单位。
3.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有效期至2015年3月31日。反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未经批准擅自放弃资格或不按期派出者,5年内不得在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4.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留学人员派出前须在国内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和办理《国际健康旅行证明》,通过相关留学服务机构办理派出手续。
5.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10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报到后可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6.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学成后应履行按期回国服务义务。
7. 国家留学基金委对留学人员的学业进展进行年度审核,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联系人:杨大光、高菲 联系电话:3040139 地点:行政楼610房间
国际交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