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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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2009-2010学年国家公派汉语教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05日 15:47浏览量:

全校各单位:

现将国家汉办《关于推荐2009-2010学年度国家公派汉语教师的函》(汉办【2009】97号)转发给你们,请通知到有关教师,凡符合报名条件的均可报名,请按文件要求进行推荐,并于3月9日中午12点前报送国际交流处,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张远   联系电话:3040139

国际交流处

二00九年三月五日

附件

关于推荐2009-2010学年度国家公派汉语教师的函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教育部直属高校:

为做好2009-2010学年度国家公派汉语教师选拔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时间

2009 年2月23日— 3 月15日。

二、推荐人选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热爱汉语国际推广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下,非英语语种岗位的教师年龄可放宽至58周岁(含)。

3、具有2年以上高校或中学教龄、从事对外汉语(专兼职)、中文、外语、教育等教学的在职教师及普通话测试员。有国外教学经历者优先考虑。

4、普通话须达到二级甲等以上(含)水平。

5、能较熟练地使用外语进行日常生活和工作交流。

6、身心健康,具有较好的适应能力和交际沟通能力。

7、符合国外教学岗位要求(见附件1)。

三、推荐选拔程序

1、报名程序

(1)网上填报申请。进入国家汉办官网,点击“公派教师报名”,填写相关信息。

(2)下载并填写《国家公派汉语教师申请表》(见附件2),报单位审批。进入路径:国家汉办官网-汉语教师-国家公派汉语教师-相关下载-国家公派教师申请表。

注:填写有关材料应实事求是,内容真实。

2、填写志愿要求

(1)填报国外岗位志愿时,3个志愿中须分别填报不同国家的岗位。

(2)须注明是否服从调配,如不填写,则按服从调配对待。对填报二、三、四类国家(地区)或服从调配的教师适当放宽条件。

3、报送材料

(1)《国家公派汉语教师申请表》要求附报材料齐全,单位审批意见栏,须由主管校长签署意见和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省属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地方院校及中学的申请材料须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汇总后统一寄发;直属院校申请材料由学校汇总后直接寄发。

(3)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2009年3月15日(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4、初选

国家汉办将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择优推荐复试人选。复试通知将于3月31日前在国家汉办官网公告栏上公布。

5、复试

复试拟定于4月中旬举行。复试主要考核申请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外语水平、综合素质等。

6、录取

(1)录取通知拟定于5月中旬发至录取者所在工作单位。录取者在派出前须参加由国家汉办组织的出国前集训,集训时间另行通知。

(2)经推荐未被国外聘用或因客观原因未能派出者,将保留派出资格2年。

(3)已录取者不得无故放弃,否则将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

四、出国教师待遇

按照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教财[2005]16号)执行。

五、工作期限

国外任期一般为2学年或根据双边协议规定期限确定。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将此通知发至本省(市)所属学校、国家汉办汉语国际推广中小学基地。

上述事宜由国家汉办师资处负责解释,联系方式如下:

联 系 人:武超

 

传真:010-58595904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29号401室 国家汉办师资处

邮政编码:100088

附件:

1、《2009-2010学年度国家公派汉语教师岗位需求表》

2、《国家公派汉语教师申请表》(可复印使用或从国家汉办官网汉语教师-国家公派汉语教师栏目下载)

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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